宋人“绝户”财产该如何分配?女儿居上,命继子、同居者皆可继承

2025-03-10 14:23  崔崔不是催

无论是在哪个社会的哪个时期,财产一直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出于对自身个人利益的关心,总会对财产格外重视,而政府也需要这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满足民众的需求,否则便会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利于自身的稳固。

而在古代,虽然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比现在落后很多,但在这方面也依旧有很多的考量,如宋朝的户绝继承法便是一个较全方位考虑到民众情况所制定的政策。虽然宋朝社会与现在的时代环境有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人类在思想上拥有着许多的共同点,使户绝继承法即便是以现在的眼光看来也有许多可取之处。

户绝继承法是为适应宋朝社会实际需要而制定

1、继承人按家庭具体情况有明确分类

在古代,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使当时的人普遍认为只有当一个家庭有男子时,才可以算得上是延续了自家的香火,也只有男子才有资格继承家产。因此,当一个家庭处于父母有一方或者双方都在但却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时,他们便可以选择过继一个子嗣来避免发生绝户。而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特殊,再加上立继子是由被继承者亲自挑选,使得立继子的权力几乎等同于了亲生子。

“立继子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他们也可以继承该家庭中的所有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凡立继之子,必为同宗昭穆相当者”。

也就是说,立继子必须是被继承人同宗族的晚辈,与我们现代的遗嘱继承相比有着比较多的限制,这应当是深受古代儒家思想中家庭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规定。

当一个家庭中出现夫妻双亡且没有后代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由父系氏族这边的一个亲戚来指定一位后代来继承财产,这就促使了另外一个财产继承对象的产生——命继子。同立继子一样,命继子也必须是被继承者的晚辈,但他们能够获得的财产则少了很多,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他们并非是被继承者的直系亲属,也不是由被继承者亲自挑选。

因此地位自然不可能与立继子的相等,成为财产分配中的主体。此外,虽然女子因为受到轻视而并无主要的继承权,但始终是直系亲属,亲疏比较之下,女儿居上,她们能够继承的财产也是超过了命继子的。甚至于在法律上还对命继子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有着明确的规定:三分给一分,至三千贯止。

在户绝继承法中还稍显人性化的一点便是同居者也能够获得一些遗产。大多数身处老年的人基本上已经放弃了对更好物质生活条件的追逐,他们更愿意在生命最后的时刻好好放松与休闲以达到精神上的满足。他们的情感渴求便显在这种处境下得格外强烈,一旦子女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孤单的感觉就会产生。

此外,由于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十分细致的照顾,部分子女又忙于日常工作且缺乏耐心,这就造成了他们不愿看望父母的情况的出现。因此,对许多老年人来说,真正能够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满足的人往往是与自己同居的人,虽然同居者与他们可能并无血缘关系,但他们在情感上却是希望其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规定在宋朝历史上经历了多次修改,最终还是决定同居者的作用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拥有一定的继承权。

2、宗祧与财产相分离的继承制度

在宋代以前,宗祧是与财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只有嫡长子才能够继承宗祧,不然便会受到“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的惩罚。而当其继承了父辈的权位之后,他也能够获得绝大部分的财产和土地,这就注定了遗产分配上会出现不均匀的情况,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家庭矛盾问题。

宋代市民

另外,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宗祧与财产紧密联系的制度,使得被继承者的后嗣对成为他们的命继子趋之若鹜,一旦被选中,总能捞到一些财产。

然而,一些没有后代却又贫苦的家庭却很难找到命继子,“致使香火断绝,宗祠冷清。世态炎凉,可见一斑。”

但是,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强烈冲击,他们的私权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一层面的问题,将会很容易引发社会乱象的。同时,他们开始更加看重金钱这一能够产生实质性利益的事物,爵位虽然也能够为自己带来社会地位的提升,但只有金钱掌握在手中才更使人觉得满足。

最后,社会阶级开始了快速流动,再加上当时宋朝政府的腐败,导致卖官鬻爵的现象愈发严重,与金钱相比,爵位的重要性大大下降。因此,在宋朝时,首次出现了宗祧与财产相分离的遗产继承现象。虽然嫡长子仍然能够继承父辈的爵位,但财产却不再被其独自享有,而是需要与其他人平分,这就有效缓解了人们对财产的争夺。

杯酒释兵权

宋朝当时的社会环境呼吁了户绝继承法的出现

1、宋朝独特的治国思想使政府把土地发放给了农民

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古代,土地不仅是所有生产资料产生的基础,更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工具,如果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便会造成大量人口流离失所,社会财富流往大地主手中,十分不利于皇帝的统治。但在宋朝,早在建国之初,宋太祖就曾在杯酒释兵权的会议上说过:汝曹何不释去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这充分表明了其个人对土地与子孙继承的看法,并在之后的政策制定中融入进了国家的意志之中。

此外,宋朝政府还鼓励私人耕田,并对其中优秀者予以奖励,这有效刺激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为宋朝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了维持这种对农民的激励政策,对一个家庭中土地的继承问题做出相关的确切规定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而土地又是财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户绝继承法就在这种基础上产生了。

2、军事上的劣势需要用经济的发达弥补

为了防止自身再次出现如唐朝那般灭亡的情况,宋朝从立国之初就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它首先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且职权互不相通,有效防止了朝廷中拉帮结派的现象;其次是将兵权分为多个部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甚至促成了将不知兵、兵不知将的局面;最后便是募兵制的实施,一旦社会上发生什么灾难造成了大量难民流离失所,政府就会他们全部招入军中以防引起社会动荡。

2、女子的继承权力有所增加

正如一句老话所说:嫁出去的人就像泼出去的水,这一中国的传统观念就使得以前的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所能占得的份额非常少,甚至几乎处于被打压的境地。但是,在《宋刑统·户绝资产》中却规定了出嫁女最多能够获得总财产的三分之一,有力说明了当时女子地位的提升和法律在制定上的全面。

此外,虽然女子一般来说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继承人缺失的情况,她们最终则会自然而然地成为财产的接收者,私人遗产收为国有的情况还是较为少见。这种判决最大限度地安抚了被继承者,也最妥善地决定了财产的归属,体现了法理之下的人文关怀。

总结

宋朝政府依据当时具体的社会情况制定出户绝继承制度,有效缓解了一个最为普遍且最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遗产的分配。对中国人来说,家庭一直是一个自己在情感态度上需要去极力维护的地方,但如果它与个人利益发生了冲突,便会引发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混乱,这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危害。此外,从另一方面而言,如果想让人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便需要尽力去解决他们可以需要担心的一些生活问题,遗产继承便是如此,可以说,宋朝的繁荣与这一制度的产生是分割不开的。

参考资料:

1. 《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2. 《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变迁研究》